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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
【2008-04-01 来源:省统计局】

辽宁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省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省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567.5万户,比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时下降4.2%。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83.9%,比10年前减少6.6个百分点。

全省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1.2万个。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省农业从业人员1016.1万人,其中,男性占47.2%,女性占52.8%。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4.6%,21-30岁占14.0%,31-40岁占23.4%,41-50岁占26.8%,51岁以上占31.2%;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2.8%,小学占37.1%,初中占56.8%,高中占3.0%,大专及以上占0.3%。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省共有农业技术人员7.3万人,其中,高级农业技术人员为0.4万人,占5.5%;中级为1.9万人,占26.0%;初级为5.0万人,占68.5%。

四、农业机械 

全省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较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有了显著提高。2006年末,全省大中型拖拉机3.4万台,比1996年末增长36%;小型拖拉机27.4万台,增长77.9%;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2.8万套,增长42.6%;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4.5万套,增长195.9%;联合收割机0.1万台,增长11%。

五、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省温室面积13.5千公顷,大棚面积47.9千公顷,中小棚面积6.4千公顷。

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76.4千公顷,食用菌1.3千公顷,水果11.8千公顷,园艺苗木3.0千公顷。

注:

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包括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3.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农业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农业专门技能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4.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