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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2015-01-26 来源:省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3〕6号)要求,我省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普查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14个地区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2.8‰,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省政府批准,现将辽宁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予以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单位情况

2013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48.0万个。法人单位41.8万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33.0万个,机关、事业法人单位3.8万个,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单位5.1万个。全省个体经营户215.4万个,其中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50.4万个。

二、法人单位

在产业活动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3.1万个,占27.4%;制造业8.4万个,占17.5%;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0万个,占10.5%。

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99.6万个,占46.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3.6万个,占29.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7.1万个,占7.9%。

注:表中产业活动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产业活动单位9661个;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12879个。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33.0万个。其中,内资企业占97.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6%,外商投资企业占1.8%。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2.0%,集体企业占3.2%,有限责任公司占19.9%,私营企业占64.2%。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第二、三产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1778.4万人。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258.5万人。其中,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053.7万人,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60.3万人,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4.5万人。全省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460.9万人,其中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331.0万人。

在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446.1万人,占33.9%;建筑业213.2万人,占16.2%;批发和零售业108.6万人,占8.2%。

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96.4万人,占42.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11.2万人,占24.1%;住宿和餐饮业53.3万人,占11.6%。

注:表中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141504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0705人。

(三)地区分布情况

2013年末,在三大区域法人单位合计中,沈阳经济区占50.8%,沿海经济带占39.7%,辽西北地区占9.5%。在三大区域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中,沈阳经济区占49.2%,沿海经济带占40.7%,辽西北地区占10.1%。

注:三大区域间有个别市重复,故三大区域合计数超过全省总计。

2013年末,在三大区域个体经营户合计中,沈阳经济区占47.0%,沿海经济带占38.4%,辽西北地区占14.6%。在三大区域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中,沈阳经济区占40.9%,沿海经济带占44.0%,辽西北地区占15.1%。

 (四)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56553.4亿元。其中,第二产业占32.0%,第三产业占68.0%。

(五)服务业情况

2013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三产业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36.7万个,占全部产业活动单位76.5%。全省第三产业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583.6万人,占全部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44.3%。

(六)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1.5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5%。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41.5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1.4%。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4547.2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8.5%。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6127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1.9%。其中,节能环保产业285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9%;新材料产业1172个,占0.4%。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8.9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5%。其中,节能环保产业43.4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1%;新材料产业25.1万人,占2.4%。

二、工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共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90277个。其中,内资企业占95.1%,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1%,外商投资企业占3.8%。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1.4%,集体企业占5.6%,有限责任公司占13.0%,私营企业占69.1%。

2013年末,全省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17.5万人。其中,内资企业占86.7%,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3.0%,外商投资企业占10.3%。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占全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1%,集体企业占3.6%,有限责任公司占22.7%,私营企业占46.4%。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采矿业占6.0%,制造业占91.9%,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占2.1%。在工业行业大类中,通用设备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和金属制品业法人单位数位居前三位,分别占13.9%、9.8%和7.2%。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采矿业占11.3%,制造业占84.7%,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占4.0%。在工业行业大类中,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从业人员数位居前三位,分别占10.9%、8.5%和7.1%。

(二)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省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4148.9亿元。其中,采矿业占7.9%,制造业占81.8%,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制造业占10.3%。

三、建筑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共有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19726个。其中,内资企业占99.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3%,外商投资企业占0.5%。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的1.9%,集体企业占3.3%,有限责任公司占25.7%,私营企业占63.6%。

2013年末,全省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12.9万人。其中,内资企业占99.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2%,外商投资企业占0.5%。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占全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3%,集体企业占5.7%,有限责任公司占37.4%,私营企业占44.7%。

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房屋建筑业占17.3%,土木工程建筑业占18.0%,建筑安装业占22.4%,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占42.3%。

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房屋建筑业占57.2%,土木工程建筑业占20.0%,建筑安装业占12.4%,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占10.3%。

(二)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省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429.4亿元。其中,房屋建筑业占38.7%,土木工程建筑业占34.8%,建筑安装业占13.4%,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占13.1%。

四、批发和零售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共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11.6万个。其中,内资企业占99.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2%,外商投资企业占0.6%。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的1.3%,集体企业占2.2%,有限责任公司占21.1%,私营企业占65.5%。

2013年末,全省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04.2万人。其中,内资企业占95.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9%,外商投资企业占2.2%。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4%,集体企业占2.2%,有限责任公司占26.0%,私营企业占52.1%。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批发业占69.6%,零售业占30.4%。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批发业占58.8%,零售业占41.2%。

(二)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省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0581.0亿元。其中,批发业占75.4%,零售业占24.6%。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共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11794个。其中,内资企业占98.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5%,外商投资企业占1.0%。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的4.2%,集体企业占2.6%,有限责任公司占25.1%,私营企业占61.1%。

2013年末,全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8.1万人。其中,内资企业占97.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7%,外商投资企业占1.7%。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9.2%,集体企业占3.7%,有限责任公司占19.5%,私营企业占19.8%。

(二)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8447.1亿元。其中,铁路运输业占36.8%,道路运输业占11.8%,水上运输业占35.8%,仓储业占7.1%。

六、住宿和餐饮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共有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6399个。其中,内资企业占95.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1%,外商投资企业占3.3%。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的5.0%,集体企业占4.1%,有限责任公司占14.1%,私营企业占65.2%。

2013年末,全省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5.6万人。其中,内资企业占84.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5.1%,外商投资企业占10.3%。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9.0%,集体企业占2.7%,有限责任公司占20.2%,私营企业占48.4%。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住宿业占42.7%,餐饮业占57.3%。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住宿业占49.4%,餐饮业占50.6%。

(二)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省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89.1亿元。其中,住宿业占61.8%,餐饮业占38.2%。

七、房地产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共有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14650个。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占42.6%,物业管理企业占35.1%,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占17.1%。

2013年末,全省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9.5万人。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占42.2%,物业管理企业占47.0%,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占7.5%。

(二)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省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1710.4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占96.1%,物业管理企业占1.9%,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占0.5%。

八、其他行业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第三产业中的其他行业法人单位共有14.9万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6.9万个,占46.3%。

2013年末,全省第三产业中的其他行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共有301.4万人,其中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10.9万人,占36.8%。

(二)资产

2013年末,全省第三产业中的其他行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4532.0亿元,行政事业等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5690.7亿元。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其中,国际组织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要求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0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三大区域划分:

沈阳经济区包括: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阜新、辽阳、铁岭。

沿海经济带包括: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

辽西北地区包括:阜新、铁岭、朝阳。

[6]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