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脱贫攻坚结束后,扶贫工作重心将从对绝对贫困的集中攻坚,转为对相对贫困的日常帮扶,工作内容和政策都要相应做好过渡衔接。这充分说明脱贫攻坚结束并非中国贫困治理的结束,一些地区“相对贫困”问题依然长期存在。特别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困难和挑战,一些脱贫攻坚项目开工复工受到影响,贫困群众就业增收受到冲击,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面临更复杂、更艰巨的形势。
相对深度贫困地区,沈阳市已无剩余贫困人口,但历年脱贫户中,因病因残比例高,以及多重因素叠加致贫。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边缘户、农村低保户、大病户等相对贫困的重点对象,在完善防返贫帮扶机制的同时,更要注重从源头消除造成返贫和新发生贫困的土壤,增强贫困农户自我发展能力。本课题以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和习近平贫困治理重要论述为理论基础,通过实地调研和访谈,对沈阳市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人均收入低于5000元的历年脱贫户特征及致贫原因进行分析,对农村贫困治理的实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具体分析见课题结项报告书),提出如下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治理相对贫困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2020年消除绝对贫困后,已脱贫户是重点锚定的对象之一。因此,加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尤为重要。在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帮扶机制保持不变的要求下,可持续利用帮扶责任人定期入户,随时密切了解脱贫户的收入和生活变化;同时也要考虑关注处于贫困边缘,却不是贫困人口的边缘户。沈阳市以及辽宁省目前并没有将边缘户纳入监测对象,但是这部分群体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相差不多,但由于收入略高于当年贫困线,因而没有得到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相比较于建档立卡户在政府扶贫资金、社会帮扶力量等多维支持下收入持续增加,边缘户对于产业、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支撑和满足的问题不断凸显,这对于通过财政政策化解相对贫困提出了系统性的要求。
在加强动态监测过程中,还要积极推进应用大数据提高工作效率。例如营口市扶贫办开发的“营口帮扶通APP”,能把贫困户信息直接输入到扶贫大数据平台终端,达到集信息采集、档案管理、数据分析统计、问题整改为一体的动态管理目标。今后还可以继续探索大数据平台功能开发,除了全面掌控脱贫成效、返贫监测等情况,还可以推送相关的政策宣传,就业信息,产业发展指导等,有针对性的制定个性问题和共性问题的解决方法,因户施策,事半功倍。
2.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20脱贫攻坚收官之后,中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仍然要保持专项扶贫资金总体稳定。我省自2016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投入专项扶贫资金28.8亿元,省级资金38亿元,且省级资金增幅和中央资金增幅的差距逐年缩小,表明我省扶贫投入上的资金支持不断强化。消除绝对贫困,实现“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加安全饮水”标准后,基建、住房等方面资金投入会下降,但是稳定脱贫,提升脱贫质量的压力仍存在。首先,要加大中央资金的争取力度和省、市各级财政资金落实力度,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长幅度要充分体现稳定脱贫攻坚效果,治理相对贫困并实现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的要求;其次,财政扶贫资金要精准使用,有效使用,廉洁使用。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等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地方资金监管责任,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再次,在资金使用上,支持各县(区)围绕本地区突出问题,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要利用财政的有限资金因地制宜发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脱贫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并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使用责任。
3.加大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和融合,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相对贫困
财政资金相对有限,脱贫攻坚结束后,面临巩固成果和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需要更大规模的资金投入。财政政策着力点应放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贫困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贫困群体进行救助上面,而非“大包大揽”。因此要将财政的引导作用放在财政政策设计和财政资金分配全过程,规避“利益均沾”等现象,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相关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多元化投入治理相对贫困。例如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扶持帮带成效明显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而不是将扶贫贷款投向贫困户本身,事实证明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能更好的带动扶贫产业快速发展,提升贫困户自身发展能力,有利于长远发展。再如,有效发挥商业保险作用,针对因病致贫,而现行医疗政策无法保障的,通过购买有针对性的商业保险,对贫困群众进行保障,防止返贫。此外,进一步激发企事业单位、高校等社会组织加入治理相对贫困工作的积极性,采取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等措施,使社会资金进入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产业,实现联动。最终形成一个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理想格局。
4.继续坚持分类施策,体现财政政策普惠性和特惠性有机结合
脱贫攻坚进程中,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等集中投入,锚定对象,精准施策,财政政策更多体现出特惠性;当全面消除绝对贫困后,政策作用对象发生转变,针对相对贫困的日常性帮扶措施成为主要支持方式。乡村振兴战略对整体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全面推进的要求,显然这也对于财政政策普惠性提出了要求。一方面立足实际情况继续探讨完善医疗保障扶贫政策,针对沈阳市相对贫困人口中确实因重度残疾、长期慢性病、大病等丧失劳动力、无劳动力户,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省医疗补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补偿等基础上,实行补充保险,同时充分考虑医保的缺口,贯彻持续兜底的特惠性政策;针对个别具有劳动能力但是思想观念落后,单纯依靠“等靠要”的贫困户,也要强调财政施策的有效性,例如一方面进一步通过宣传教育、正面激励、实用技术培训等引导其“自我造血”,同时可以考虑发挥村民组织民主评议、民主监督作用,对其形成一定压力,多角度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另一方面兼顾乡村振兴投入的均衡性,继续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促进教育、医疗卫生、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相对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进一步聚焦财政政策着力点,使脱贫成效更具可持续性。
5.提升产业扶贫效益,形成产业的持续性
产业扶贫是稳定脱贫效果的根本保障,也是最重要的外源拉动力。特色产业通过立足地区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找准项目,精准发展,实现贫困人口的长久就业增收。脱贫攻坚完成后,产业扶贫政策也会逐渐退出,如何形成持续的产业发展和效益提升是一个现实问题。目前很多地区产业扶贫模式单一,很多仅仅是简单的入股分红,例如县、乡镇以及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等,一般都是根据贫困户收入差异化补贴,缺少同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内在关联度,激励机制不够,导致贫困户积极性不高,主动参与度不足。相对贫困不仅仅是提高贫困人口收入,在外源拉动的同时,更要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这就涉及到产业发展中利益联结机制,资源要素保障,社会化服务力量等多个方面。不仅要将贫困户纳入产业链条,更重要的是建立牢固的利益链接机制,通过增加生产经营性收入,帮助贫困户稳定脱贫。首先,各地区应进一步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产业扶贫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当地特色和区域优势,挖掘有带动性的产业,继续推进生态产业扶贫,旅游扶贫,就业扶贫等等项目,多渠道增加收入。例如锦州义县大定堡乡引进百香果种植,南果北种,打造精品,日销售额破两万元;其次,对带动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财政和金融支持政策。再次,探索产业集群和完备产业链的形成路径,打造品牌,拓展营销渠道,发展电商扶贫,探索直播带货、消费扶贫等新兴销售模式。在此过程中,进一步探索完善如金融企业帮带、光伏收益、村集体经济收益等资产收益帮扶模式以及分红额度,推进产业扶贫收益的可持续性。
6.多渠道提供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
按规定条件确定的监测对象中,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可安排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其申请的扶贫小额信贷予以贴息,支持其参加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技能培训、劳动技能培训,支持创业;对弱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但不能出户的,可釆取庭院养殖;此外,可以通过开发乡村扶贫公益性岗位,有效调动贫困户就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避免了直接给钱给物易滋生贫困户“等靠要”的依赖心理,实现了部分贫困户以岗位促就业、以就业促增收、以增收促脱贫的目标。例如凌源市根据个人意愿,有计划、分批次安置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同时还可以将公益性岗位设置与打造“乡村宜居环境”相结合,因村制宜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道路养护、河道管护、市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既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又确保乡村环境卫生和乡村和谐稳定。
7.注重总结前期脱贫攻坚实践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制度创新
各地区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各不相同,发展基础迥然相异,要创新体制,变革方式,工作重点、方法举措不能“千篇一律”。脱贫攻坚是一场创新脱贫理念的生动实践,是一场实现共享的伟大创举,从中央到地方基层探索出了许多有效的模式。这些试点以及创新对于接续下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以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把基层的实践和创造总结上来,把群众的想法和愿望集中上来,通过进一步提炼深化,不断完善,将有助于接续出台的政策措施更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