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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和苏区时期法治思想浅析
【2021-06-21 来源:丹东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在许多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其中,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思想也随着党的成长而不断发展,如今我国良好的法治状况并不是一朝一夕轻松取得的,而是通过百年以来不断积累和沉淀以及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不懈奋斗和改革、贡献勤劳和智慧取得的辉煌成绩。本文所选取的时期是井冈山和苏区时期,对这个时期所形成的法治思想进行简单的梳理,并加以浅析,总结出对我们的重大意义,以期为我国今后的法治事业发展提供简单的现实启示。

 党的“一大”于1921年7月召开,其中的与会代表之一董必武分别于1914年和1917年两度到日本学习法律,是中国共产党早期极少数法律科班出身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是我国的法治基础的主要奠基人。早期的中国共产党属于受到压制的秘密政党,所以其法治常与“党纪”有关,例如:党的“一大”第一个纲领规定:“在全党建立统一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地方组织必须接受中央的监督和指导。”对党的纪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法治的萌芽阶段。

一、井冈山和苏区时期的法治思想发展

在井冈山时期和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非常注重法规的制定,1927年10月24日,毛泽东在荆竹山的雷打石旁,向一支大概100人左右的队伍宣布了三条纪律,后又宣布了六项注意,那么这“三条纪律、六项注意”就是后来“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最早雏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之后形成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于1947年10月10日,在《双十训令》中以命令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从而成为了全军的统一纪律。

党的法治发展较为迅速,在距离建党仅十年的时候,中国共产党就制定了《宪法大纲》。在发展法治的同时,当还特别重视民主,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就建立了士兵委员会制度,这一制度扩大了士兵的权力,缩小了军官的权力,过去士兵一味服从军官,但是士兵委员会制度的建立,赋予了士兵在部队说话了权力,可以一定程度的参与管理,废除了中国数千年官兵不平等的恶习。士兵委员会制度成为了红军不同于以前的旧军队的最鲜明的标志。毛泽东曾说过:“士兵委员会制度同支部建在连上意义一样深远。”这充分的说明了士兵委员会的重要程度,以及中国共产党对民主的重视程度。

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贪污腐败问题,对待这一问题向来都是严厉惩处。1930年3月,中国共产党颁布了党史上最早的惩处违纪违法人员的条例——《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1932年,中国共产党打响了反腐第一枪——苏维埃政权清除谢步升案。当时,谢步升任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在财产方面,他滥用职权、侵吞公款、偷盖公章、伪造通行证私运物资;在人身方面,他杀害军医和朋友、强占他人妻子、卖掉自己的妻子等。谢步升罪行累累,罪恶多端,但即使这样,在他被逮捕关押之后,案件的调查工作还是受到了谢步升入党介绍人谢春山的极力阻挠。毛泽东和邓小平听说了此事之后,态度坚决,要求按照法规对贪污腐化分子进行处理。毛泽东说“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邓小平说:“像谢步升这样的贪污腐化分子不处理,我这个县委书记怎么向人民群众交代?”在得到了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支持后,谢步升的案件才得以继续进行调查。

随后,于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升进行了公审,并判决谢步升枪决。值得一提的是,在判决书的最后写到:“倘若不服,在一星期的期间内可以向临时最高法庭上诉。”后来,谢步升确实以自己曾经“立过功对判决不服”为由提起了上诉,但是二审维持了原判,仍然对谢步升进行了枪决。这声清脆的枪声划过瑞金的上空,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成立苏维埃共和国之后反贪污腐败的第一声枪响。

虽然在结果上看来,都是谢步升被执行了枪决,但是允许谢步升上诉的这一程序的出现,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发展的初期,就已经开始主张“程序主义”。这一程序的设置,为谢步升依法寻求法律的二审救济提供了有利的依据和条件。从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来看,“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情况可以说是属于一般情形,比较常见。但是中国共产党早在90年就在重视“实体正义”的同时也重视“程序正义”,这种法治思想在当时不可谓是不先进。这种两者并重的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对强化我国“程序正义”的理念,并继续坚持实践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井冈山和苏区时期法治思想的现实启示

法治作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治理国家和提高党的能力的软实力,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在法治方面进行了不断探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井冈山和苏区时期的法治思想作为我国早期的法治思想,对于我国现在的法治建设也有较为深刻的现实启示。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近代以来,可以看到,在我国只有中国共产党开辟出了一条正确的法治道路,在中国实现了真正的法治,这是其他政治力量都无法做到的。所有以独裁为最终目的的假法治,最终都会被智慧的中国人民所推翻抛弃。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对法治的探索完全是走了崭新的实践道路,从建党以来的百年光辉历程可以看出,当代中国如果想持续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新时代里,要继续坚持党统揽全局,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统一起来,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依靠中国共产党来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把握人民民主真谛

民主和法治是不可分割的命运共同体,没有民主也就无从谈真正的法治。中国共产党在任何时期制定任何法律,其出发点都是相同的——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以人为本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变的基础,所以,必须把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法治发展的目的,也就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立法者在立法时,也要多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社会主义法治下的法律制度,一定要最大程度上反映出人民的意志,将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为治理国家的法律,更符合民心民愿。同时,立法者也要在人民的监督之下,按照社会实际和客观事务的发展规律,进行科学立法,立出良法。所谓良法善治,要想好“治”就必先有好“法”,“良法”的存在也更能够发挥人民权利的作用。

(三)对权力进行严格监督

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直到今天,一直都非常重视党内监督,这也是党在执政早期就总结出来的先进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党在建立的初期,能够迅速取得一些成绩,与党内清廉是分不开的,想要将这份清廉一直保持下去,没有监督是不可能的。公权力的出现与存在必然伴随着对它的限制,党内监督在监督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在依靠党内监督的同时,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证权力不被滥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四)要求领导干部具有真正的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将法治的各种要求运用在处理事务上的一种思维方式,是一种基于法律规范的理性思考方式。许多领导干部在工作过程中,凡是能够取得利益、带来效益的事就做,只在意合理而不在意合法,真正的法治思维就要求领导干部要从注重合理性向注重合法性转化。要有法治意识,要以法为先,如果没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那即使看起来再合理,也不能为之。要杜绝权大于法的情况,领导干部要从“权力本位”转变到“权利本位”,要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不能以求发展为借口,侵犯人民的权益。一定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