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于7月15日起施行。5月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王家林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张春阳介绍了《规定》的有关情况。
张春阳介绍,近年来,海上渔业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违法成本低,现行法律法规滞后于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亟待修改完善。按照急用先立的原则,省人大常委会于4月中旬启动《规定》的立法程序。
该规定重点规范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提高违法成本。对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安全设备的海洋渔业船舶,由原来处四千元罚款,提高到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一年内两次违反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航安全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拒不返港检修的,处五万元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越界捕捞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捕捞许可证。
强化安全监管。一是对海洋渔业船舶适航性能、安全通导、船位监测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海洋渔业船舶按照规定配备导航安全设备,未配备导航安全设备或者导航安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出航。二是规定了海洋渔业船舶船长的义务。要求船长经常检查导航安全设备,发现导航安全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的,主动及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检查维护,及时返港检修。
明确监管责任。一是提供安全生产服务。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渔船渔港动态管理平台建设,为海洋渔业船舶提供全天候安全生产服务,告知渔船及时防范规避风险。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海警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为海洋渔业船舶提供救助等服务。二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管理不力、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多发、主管部门失职渎职的市、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春阳说,《规定》坚持了小切口立法的原则,填补了辽宁省立法空白,体现了创制性立法的作用。《规定》坚持强化服务与从严管理并举,建立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为海洋渔业船舶提供高效服务,能够通过规范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确保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也能够切实解决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