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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义县扶贫资金资产及收益管理办法
【2021-06-10 来源:中共义县委宣传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资产及收益管理,建立健全扶贫资金、资产监管长效机制,发挥扶贫资金和资产收益的最大效益,依据《关于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的意见》(厅秘发〔2020〕27号)和《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补充通知》(辽扶贫办发〔202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扶贫资金、整合各类项目用于扶贫的资金、村集体投入及社会捐助帮扶用于扶贫的资金等。

第三条  扶贫产业资产(以下简称扶贫资产)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扶贫资金购买、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业生产设施等资产(含接受的捐赠款物)。

第四条  扶贫资产收益是指扶贫资金或资产,通过投资入股或运营所产生的收益。用于巩固脱贫成效,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发展公益事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本级扶贫产业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辖区内扶贫产业项目实施、扶贫资产及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扶贫资金、资产全部纳入三资管理平台管理。乡镇(街道)经营管理站具体负责对本乡镇(街道)扶贫资产的资产、资金、运营、收益账目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一)资金使用。扶贫资金使用要根据砍块下达的额度由下至上申报拟投入或建设的项目。乡镇(街道)应参照贫困人口比例明确各村资金份额,对跨村、跨乡镇(街道)实施的扶贫项目,由乡镇(街道)或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受益村或贫困户。折股量化按因素法,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村承接投入和受益村贫困人口数量等因素。要坚持“非必要、不建设”的原则规划建设内容,禁止超生产需求提高设施标准,除观光农业、文旅休闲等有需求的产业以外,减少道路硬化、景观设计、房屋库房等非必要设施建设内容。严格控制招投标、设计监理等程序费用比例,禁止使用专项资金进行评估、鉴定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工作。

(二)资产登记。乡镇(街道)扶贫办及时将扶贫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招投标文本、项目验收报告、项目评审报告等材料报乡镇(街道)经营管理站备案。乡镇(街道)经营管理站根据乡镇(街道)扶贫办等部门和村集体提供的相关资料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折旧、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相关内容,对扶贫资产的使用变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

(三)资产运营。按照《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补充通知》(辽扶贫办发〔2021〕1号)要求,扶贫资产产权要归属到村集体,由辖区政府(办事处)、村“两委”共同研究确定村级扶贫资产经营方式,侧重于推动市场化经营模式,采取委托、发包、出租、联营、股份制、成立公司或合作社经营等方式进行经营管理,吸引有经营能力的实体参与,与优质经营资源进行有效嫁接,保障村级扶贫资产运营安全、收益稳定、保值增值,保障贫困人口获得安全稳定的收益,使扶贫资产在促进贫困户和村集体增收中发挥长期效益。

扶贫资金、资产在发包、出租使用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资产损毁时,必须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鉴定和评估,以鉴定和评估确认的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依据。

(四)收益核算。扶贫资产收益及分配由乡镇(街道)经营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搞好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台账档案。

(五)收益分配。乡镇(街道)根据脱贫情况,适时开展受益对象和收益额度动态调整,核实收益户数、人数,设定贫困户基本收益额度,提出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案,要实施差异化分配分类帮扶,按照完全失能、半劳动力、全劳动力等类别采取不同方式帮扶,大幅提高公益岗位用工比例,鼓励群众通过劳动实现收益。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不得扣取任何费用和押金。各行政村按“四议一审两公开”方式执行分配方案。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台账》,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统一管理,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和扶贫部门备案。

分配基本原则:一是经核查认定已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贫困户,经民主评议和村集体决策,不再继续享受原有资产收益权;二是针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无收入来源贫困户,可根据实际情况保障基本收益权;三是对有劳动能力贫困户通过设置公益岗位或公共劳动实现多劳多得,增加收益权;四是经民主评议和村集体决策,收益可以为贫困户代缴新农合、新农保和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并计入贫困户家庭收入;五是对于有“等靠要”思想的贫困户实行最低收益权(达到脱贫标准线),杜绝养懒汉现象。

(六)资产处置。扶贫资产所有权的转移、经营使用主体或经营方式的变更,资产的变卖、报废等,由村“两委”研究制定初步处置方案,经党员、村民代表和贫困户代表参加的会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审核同意后,村“两委”在经营管理站监督下实施处置方案。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县乡联网的扶贫资产资源管理平台(台账),将扶贫资产登记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平台监管,及时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八条  加强乡镇(街道)农经机构队伍和村级会计队伍建设,并将乡镇(街道)经管人员配备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九条  县审计局应加强对扶贫资金、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实施全过程监督,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优亲厚友、挥霍浪费等各类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村集体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发包、出租、股份或合作经营,以及不按时收缴承包费、租金的;

(三)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收益资金流失、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四)因扶贫资产及资产收益管理、监督和使用处置不当,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经营管理站不履行以下职责的,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经营管理站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扶贫资金,不及时拨付(报账)的;

(二)不按规定设立和登记扶贫资产及资产收益台账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集体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组织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的;

(五)不按规定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扶贫资产流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在“十三五”期间,各部门和社会各种捐助投入到乡镇(街道)、村用于扶贫的产业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期间若上位同类政策出台,本办法同上位政策相左之处,按上位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负责解释;若遇重大事项,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义县委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