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闭幕的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悉,作为一部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呈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明确了各方在水利工程管理中的责任。《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履行水利工程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为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和质量,《条例》还明确了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的责任。
二是规定了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条例》明确了水库、堤防、输水管道(隧洞)、灌排渠道、大中型水闸、泵站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必要、适当、合理的原则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并向社会公布。《条例》还对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开矿等行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还禁止倾倒土、石、矿渣,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是建立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利工程进行确权登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工程运行管理;严格执行防汛抗旱调度指令。《条例》还规定了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以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四是增加了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规定。为了适应新时期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需求,推进和提升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等动态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对重要的水库大坝、水闸、堤防、泵站以及险工险段等水利工程进行实时监测预警,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五是强化了相关法律责任。《条例》针对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外,还有权根据行为种类、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为了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条例》还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违法行为举报的、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作为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