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沈河区法院结合顽瘴痼疾整治工作,加强对“四类案件”监管工作。
智慧小课堂何为“四类案件”?
它具体指的是
0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0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03与该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0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沈河区法院聚焦“四类案件”管理,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做到“精准识别、依法认定、监管有序、权责统一、全程留痕”,通过推广平台运用、完善管理机制,提升“四类案件”监管质效。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到各业务庭,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贯彻,就“四类案件”基本知识进行测试。
二是从科技入手,加强网上监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作用,将“四类案件”监管平台与法官日常使用的审判执行平台深度融合,推动院庭长监管案件全程留痕,有效防范不当干预和过问案件的情况发生。在立案阶段做好“四类案件”的识别和登记,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案件,智慧法院系统自动在立案环节将其纳入为“四类案件”监管,有关案件信息将会直接推送给承办人所在部门领导、所在庭室分管院领导。审管办在网上办案系统自动提示的基础上,一旦发现审判流程异常,及时向有关业务庭庭长作出风险提示,定期统计情况,通报数据。通过理清职责清单、加强日常通报、完善绩效考核等方式促使院庭长履行监管职责。
通过运用信息化技术监管,做到了放权与监督相结合,提高了监督管理规范化水平,有力促进了审判质效提升。今年1-5月,沈河区法院受理案件26906件,同比上升7378件,结案12784件,同比上升2867件,员额法院人均结案145件,同比上升2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