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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严重失信行为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2021-06-10 来源:辽宁广播电视集团新闻中心】

  营商环境是事关振兴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法治环境、信用环境,代表着营商环境的最高层次。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入推进东北振兴提出的六个方面要求中,第一条就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省委将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作为解决营商环境问题的突出任务。针对当前社会最为关注的严重失信问题进行立法规范,已经成为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的当务之急。省人大经过广泛调研,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制定出台《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

  《规定》第二条明确: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政务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和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动画)法规最突出的特点是聚焦政务和司法领域,将这两个领域最突出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界定。在第三条中,《规定》详细列举了十一种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比如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鼓励创新创业等活动中,不兑现承诺、不履行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却以各种理由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合同;违法帮助企业获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在第四条中,详细列举了九种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比如公安机关办理涉企案件久拖不结,情节严重;检察机关对已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再犯可能性低的涉企轻微犯罪案件,批准逮捕或者不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审判机关枉法裁判等。(画面)第五条列举了数种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我们注意到,因目前相关法规较为完备,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新法规中涉及的较为精简。

 《规定》提出要实施联合惩戒,填补了目前我省相关法律的空白。联合惩戒是指在严重失信行为已经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等应有惩处之外,再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共同对其实施惩戒。因此,《规定》的惩戒措施是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再次打击,属于创制性规定。(动画)比如对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人,在晋升、绩效奖金、出国(境)等方面实施惩戒;对市场主体,在参加政府采购、国企相关责任人晋升等方面实施惩戒。这些惩戒措施对象,不仅包括相关责任人,也包括法人。

   为落实“过惩相当”原则,增强行为定性与惩戒措施的适应性,《规定》授权县级以上政府明确的机构和省检察院、省法院分别负责认定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同时授权省政府和省检察院、省法院分别制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规定》聚焦严重失信行为情形,联合惩戒措施,惩戒运行机制,用十二条“小篇幅”搭建起三方面内容框架。这种“小快灵”式立法,选准切口,解决问题,丰富了立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