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根据合规计划完善了管理制度,对排放数据指标进行跟踪、控制,发现异常能够及时上报……”日前,瓦房店市检察院就大连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等人污染环境一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听取了案情介绍,详细了解整改情况,结合之前实地走访,经评议一致同意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个涉罪企业,因为一项制度“重获新生”。之前该企业为达到排放标准,篡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涉嫌污染环境罪。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该涉罪企业原本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表现良好,犯罪嫌疑人均系初犯、偶犯,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行政监管机关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如果被判实刑,企业经营可能出现危机。“检察官向我们宣讲合规考察制度,让我们找到了改进和努力的方向。”该公司负责人说。
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法治轨道上发展,是近年来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从今年3月开始,省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工作部署,确定在大连、本溪两地开展企业合规考察改革试点工作。对涉罪企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设立3至5个月的考察期,其间根据合规计划,帮助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方式,在考察期结束后综合其合规建设情况、犯罪情节等决定是否起诉。
据了解,之前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企业轻微犯罪案件的办理往往处于两难境地。如果构罪即诉、一诉了之,其负面影响必定造成企业商业信誉下降,甚至出现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乃至破产倒闭等严重后果。如果对涉罪企业直接作出不起诉处理,又使企业违规违法成本极低,违法风险并未解除。
依法惩戒的同时,要考虑怎样使它成为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在试点工作中,省检察院和大连市检察院、本溪市检察院两级检察院与行政监管机关协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行政监管效能,截至目前,两地共办理合规考察案件18件,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企业轻微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建立合规考察制度,既给涉罪企业以深刻警醒教育,防范涉罪企业再次违法犯罪,也尽力减少和消除刑事诉讼对涉罪企业的负面影响,为其他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和借鉴,帮助市场主体健康发展。